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60,000,000股之普通股,
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不超過兩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60,000,000股之普通股,
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不超過兩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
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
格之8成訂定之。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私募募集資金將全數用以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
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於一定期間內受轉讓限制
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
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待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管補辦公開
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事項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